图为宣传“禁止虐待童养媳”的红军标语。

近日,到漳平永福寻幽访古,在福里村锡(室)头洋(福洋)自然村,村干部传给我一张红军标语的图片,内容为:“禁止虐待童养媳”,落款为“红军”。标语写在一座古厝大门左侧墙面上,字体工整,苍劲有力。这仿佛是二十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向旧社会陋习下的一封战书。

在旧社会,童养媳婚即抱养别家女婴、幼女为童养媳,待到一定年龄,即让童养媳与自家儿子圆房。宋代就开始出现,元明清渐成习俗,直至民国时期依然存在。一些小地主甚至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童养媳,以节省聘礼。如元代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里的窦娥就是因其父欠蔡婆婆的债(本息40两银子),而在7岁时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由于女家贫寒,童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

童养媳婚是极端落后的封建包办婚姻陋习,遭到先进的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1930年3月18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漳平民主选举两名代表参加),讨论通过16个法案和条例,《保护青年妇女条例》便是其中一个。该条例虽只有7条,却意义深远。这是闽西革命根据地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妾媵、童养媳、娼妓、蓄婢等旧社会的陋习进行彻底否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妾媵童养媳制度。”

这些标志妇女解放的时代先声,随着红军到来,传播到永福的大街小巷。1930年3月23日,由红十二军军长邓毅刚率领闽西红一团、红三团和漳平县游击队共3000余人,向永福发动总攻,一举歼灭受雇的安溪民团300余人,缴枪300余支,俘获团长肖继武,将肖和永福恶霸地主林宜文公审处决,促成永福总暴动。巩固了永福总区苏,成为漳平最大的一块红色区域。据考证,这条“禁止虐待童养媳”标语,是当年红军为宣传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保护青年妇女条例》而写的。

可惜的是,这么一条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的红军标语却毁于村民拆旧厝建新房之中。目前,漳平境内红军标语尚有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仍得不到有效保护,风吹日晒雨淋逐渐损毁的。期望通过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掌握红军标语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陈龙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