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共8章23条,分别从总则、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项目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
面向社会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应当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
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
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保租房承租人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并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等其他费用。
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此前,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办法》要求——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实施办法》明确——
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
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
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