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市国有房产中心获悉,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福州确定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程。

根据规程,选择购房补贴方式的“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对象,须在“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购房,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

市国有房产中心审核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限制上市交易、转让、赠予、互换、抵押(按揭除外)。与保障对象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在协议生效次月发放第1年40%补贴。对履行服务承诺的保障对象,市国有房产中心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1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2年30%补贴;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2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3年30%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市人社局将结合人才社保缴交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判断人才是否仍在榕工作。对于仍在榕工作的人才,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协议予以兑现第二、三年度的人才购房补贴;对于已不在榕工作的人才,市国有房产中心暂停兑现购房补贴。保障对象须按照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提交相应材料。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提请人才住房保障办公会议定,根据议定结果,要求保障对象按服务年限(自购房网签当月起按月计算)的比例退回购房补贴。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限售期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按月累计计算。在榕服务满10年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解除限制。(记者 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