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省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社会参与机制仍需完善等短板和不足。条例(草案)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推进新征程新阶段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条例(草案)对公共文化服务职责分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厘清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并明确了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为强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例(草案)规定要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同时,加强公共设施资源整合,对已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提升,注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文化符号,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间,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在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活动开展及其品牌创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此外,条例(草案)还从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记者 郑昭 朱子微)